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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见的营销手段

审理法院认为,刘某无偿搭载颜某属于“好意同乘”行为。刘某作为车辆驾驶人,对搭乘人颜某负有安全方面的注意义务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,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,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,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,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。据此,由于并无证据证明刘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,因此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。本案中,颜某的损失共计159899元,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颜某140965元;其余18934元,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(50%)赔偿9467元;刘某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(50%)赔偿9467元,但因其系无偿搭载颜某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,应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。最终判决:酌定刘某承担其中30%部分的赔偿责任,赔偿颜某5680元。常见的营销手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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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见的营销手段老向长叹一口气。这几年河里的鱼越来越少,以前常见的岩原鲤、草鱼,幼苗期就被捕走了,大鱼根本打不到。沿岸还冒出许多小煤窑、小酒厂,河水变浑变臭,有的河段出水口水质听说跌到劣Ⅴ类。这些,老向平时也都看在眼里,但没往深处、远处想,“觉得也不是自己管的事。”常见的营销手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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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意味着很多领队并没有从业资质。陈坚通过这两年的观察发现,活跃的户外组织根据规范程度可以分为三类。第一类是通过社交平台自由组建的“徒步群”,常被称作“AA团”,这类组织没有法人,多数也没有专业领队,一旦出问题无人负责;第二类是无专业领队的旅行社和俱乐部,这类组织有法人,如果遇上意外,法人要承担一定责任;第三类则是有专业领队的旅行社、俱乐部和体育公司,相对规范。“户外团里领队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,出事较多的往往就是没有专业领队的前两类。”陈坚补充道。《常见的营销手段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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